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北車女童裸身】反對兒童裸體的理由?!

文、圖:薛安琪(台中平日四團助教)


法律是什麼?這題很簡單,我可以用國中學過的公民觀念來回答。

法律是一種社會契約,是維護國家體制順利運轉的一種「工具」,甚至也可以說是國民在日常生活的「使用說明書」。

既然說是工具了,那換我進一步問問你,你認為是工具操作人?還是人操作工具?顯而易見,答案當然是後者。

工具在經歷時間演進、物換星移以後,勢必需要修法,以符合現代人的使用。法律不該是死的,人心也是。

*(所以立法委員選舉的時候,一定要投票給支持 #法律改革 的候選人喔!)*



再回來聊聊兒童裸體。


有人說 #違法,公然猥褻。

於是我諮詢法學背景的專業人士,得到以下解答:

『法律上的觀點,兒童裸體並非意圖惹起性慾,客觀上也無法惹起社會一般人的性慾,不會成立公然猥褻。
就她的雙親而言,是女童自己脫的也不是她雙親脫的,縱使雙親有做脫女童衣服的行為,也非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而為,另外客觀上也無法惹起一般人性慾,所以基本上公然猥褻罪還是不會成立,討論這個有點多餘。並不是裸體就有公然猥褻。』


有人說 #衛生,擔心女童感染。

於是我又搜集到泌尿科醫師的說法:

『絕大多數的泌尿系統感染,通常來自悶熱不通風。』


還有人說 #尊重,尊重社會觀感、他人視線、「眼睛權」。(特地框起來是因為我才疏學淺,第一次看到這個權,大開眼界,提醒自己多讀書)

我想問,尊重到底是什麼?是一種等價交換的物品嗎?是壓迫孩子乖乖聽話才能獲得尊重的條件嗎?我知道上一代常常這樣教尊重,但這樣真的對嗎?



如果說法律、衛生、尊重,以上都不成立,那我們要不要來想想看,一副赤裸的軀體為什麼會讓人那麼訝異?

是對性的羞恥與壓抑嗎?是父權體制中的制約嗎?女子與小人的身體從來都不歸自己管的,整個社會都習慣評論女人和小孩的身材和穿著,天知道這憑什麼?!

我寫這篇的用意其實不是要反駁任何人的觀點,只是藉此機會說明,我在親子共學所學到的教育立場,從來都不是「放縱小孩」,而是「鼓勵思辨」。我們主張要看清楚自己在遵守的是什麼啊?是對法律的一個模糊印象?還是真正看清楚自己在排斥什麼?這個排斥,背後來自什麼樣的價值觀?

我想說,這個社會對「親職」、對「兒童」的批判眼光可以說是特別嚴苛。小屁孩、父母沒在教、不會教就不要生、恐龍家長……對兒童尚未社會化的各種自主行為都難以忍受,並且延伸到否定兒童家長、甚至是生育權利。

這樣,真的就可以讓社會變得更好嗎?

我看待這個事件的價值觀,就是支持!

我支持這個女童的身體自主權,也支持她雙親為她撐起一方天地、支持她自在做自己。甚至為了捍衛她的身體自主,還得要像是遭受眾人批鬥似的,背水一戰!在這條兒童人權進步價值的路上,我願意加入他們,而且我相信,還會有越來越多公民意識抬頭的人也會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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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1. 以前台灣早期沒有甚麼照相機.....也沒有網路會流傳到變態的人手中......戀童癖是甚麼你知道嗎?上網搜尋就可以找到大男人與小女童性交的網站,沒有鎖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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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到處貼重複的文字你不覺得累嗎!?
    可不可以寫點新的東西啊?
    不然要怎麼跟親子共學團對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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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你開頭照片幹嘛馬賽克,是對裸體的羞恥與壓抑嗎?試著不要馬賽克,不過就是一副赤裸的身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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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好。照片是詢問當事者(兒童)的意見,當事者決定要馬賽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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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同法第8條:「........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

    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

    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所以根據法規,
    不管幾歲,當眾裸體就是違反善良風俗,
    14歲以下歸責於家長。

    現在要是一個13歲的小孩在北捷全裸,可以嗎?
    假如覺得13歲這樣做是不適當,不合宜,不好的,
    這位5歲女童這樣做一樣是不適當,不合宜,不好的,

    若13歲在北捷光裸~ 你也覺得沒什麼~
    是你的想法太奇葩!
    因為路人一定報警!! 警察一定會來處理!!
    家長一定會被問責!!

    同理推論,一樣是14歲以下,
    為何換作5歲女童就是可以被接受,沒有違法的?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請家長記住把小孩的衣服穿上吧!
    因為這樣做真的違法,不管小孩是5歲還是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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