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親子共學團成員帶孩子上街反核一事,讓大家討論兒童究竟是不具公民效力、該被保護(禁聲禁看)、排除在街頭外的個體?還是可以在事件內跟著大人觀察、學習與發聲的主體?我個人其實很高興我們有了具體事件讓我們有機會進入這些層次去討論。
當我聽到王委員的發言,出口動機不是因為兒童暴露在公民抗議場域遭受不當執行的公權力(被警察用語言挑釁與水柱威脅)對待而譴責警察,反倒先譴責共學父母拿孩子來當人肉盾牌,並以「利用兒少」威嚇其行違法時,她訴諸自己作為聲援兒童安全的正直性已薄弱。而當鄉民拿出多年前,她如何形塑同是在公民抗議場合裡的兒童所說的話,前後一對比,可議之心更顯露。
當我聽到王委員的發言,出口動機不是因為兒童暴露在公民抗議場域遭受不當執行的公權力(被警察用語言挑釁與水柱威脅)對待而譴責警察,反倒先譴責共學父母拿孩子來當人肉盾牌,並以「利用兒少」威嚇其行違法時,她訴諸自己作為聲援兒童安全的正直性已薄弱。而當鄉民拿出多年前,她如何形塑同是在公民抗議場合裡的兒童所說的話,前後一對比,可議之心更顯露。
簡單說,如果在核能爭端這件事上,她曾因政府與黨團多次「違法」、戕害民意的行為先站出來譴責,或者她有勇氣先以「國際人權組織的標準」譴責明顯因執行過當的公權力危及在場婦幼安全時,那我願意尊敬她作為一個兒童工作者身份發言的用心。但如果,她那些兒少法的字詞,只因她個人立場,依情勢受她隨意取景「微調」解釋的話,那麼,我不免懷疑:到底是誰在利用兒少?
「兒童」一詞,是不是僅被「大人」拿來當成政治權力買賣的籌碼,或是政治秀場上的配角而已,眼前這些線索皆可供公民思索、論述,並繼續監督。
關於兒童上街頭,我要來講個真實的故事,或許有助我們思考其中爭議,如孩子在公民事件中的角色,究竟只是被動被大人形塑、利用?還是能主動觀察、創造?
<回到1963那一年….>
不少人知道,1960年代,美國的馬丁.路德.金恩在非裔美人的民權爭取活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是促成黑人要回民權的關鍵人物,但那些年還有許多重大事件促成後來的成果與他的聲望,大眾多沒機會瞭解,例如1963年一場在阿拉巴馬州的伯明罕大城市所發生的,後來名為「兒童聖戰」Children’s Crusade的大遊行。
1963年四月,金恩與SCLC民權組織在種族歧視最嚴重的伯明罕發起示威抗議,第一波行動有數千非裔美人上街示威,許多人被逮捕,包括金恩本人(該次是他第13次被捕)。16日,他在監牢裡寫了一篇名為<從伯明罕監獄寫的信>的文章,公開呼籲人民,對於政府不公的律法,每個人都有道德責任進行非暴力的公民抵抗運動。
當時,獄外的夥伴仍想辦法如何繼續進行訴求,其中James Bevel想到一個辦法,他跟夥伴計畫號召國小與國中的孩子參與遊行訴求,他們先到學校辦了一些工作坊,跟學生們說明「非暴力抗爭」的策略及理想所在,再招募自願參與的孩子。
因為這個機會,許多用慣了破舊東西的年幼黑人小孩,才明白原來白人學生用的都是新書、新足球;才知道長大後的他們,即將面對許多因隔離政策帶來的羞辱與歧視,例如廁所、公車要做黑白區隔,黑人不能在市中心工作或被店家服務等。年紀大一點的少年,已提早感受這份社會不公,從工作坊中明白他們有憲法保障的應得人權。不少他們的師長,已受夠了種種規範帶來的惡意歧視,也從旁支持遊行計畫。
五月二日活動當天,超過千名未成年的兒童與少年,離開學校,湧現在伯明罕市街頭。其中一間高中,有教職人員關起大門防止孩子上街,但學生們還是爬牆出去到指定的教堂集合。孩子們約五十人一組成群出發,前往市中心前進,口中唱著<我們會得勝>We Shall Overcome這首歌。
他們遊行的目的地,是要去跟伯明罕市長陳情,反對他們居住城市的隔離政策。
孩子們很和平的表達訴求,但他們並沒有受到和平對待。第一天,就有好幾百個孩子被警察逮捕入獄,最小年齡有六到八歲的幼童。這些唱歌走路的孩子,並沒有因此害怕,因為他們早有心理準備。
伯明罕市立監獄,立刻湧進數量遠超過監獄可容納的「犯人」,他們不哭鬧,還彼此哼歌打氣。
當時負責警力佈署的是伯明罕公安部長Bull Connor,他早已因強勢執行隔離歧視政策而惡名昭彰。因為監獄已超載,隔天Connor更是下令警察,直接用消防車的水管、警棍與警犬,對付遊行的孩子。
五月三日,市區街頭又出現了上千個孩子集結,他們隨著步伐,高喊口號:
「我們行走,為了自由。Walk, Walk, Walk, Freedom, Freedom, Freedom」。
但消防車的強力水柱,不讓他們行走,不給他們自由。孩子們的衣服被高壓水柱給撕破,女孩們被水柱直接推上了汽車車頂。他們一團團縮在街頭角落,但警察仍不放手,上頭命令他們要把孩子往前推扯,讓他們看警犬凶狠惡鬥的模樣,要孩子們心生恐懼。
不少孩子的確被警察的舉動嚇到了。而這些鏡頭,隔天上了美國各大報頭條。
儘管,孩子們沒料到政府會用水注、警棍與警犬對待他們,但仍有許多孩子繼續自願出來加入示威遊行。五月四日、五日,許多孩子走向監禁許多孩子的市立監獄去,他們拿著訴求海報唱著歌,繼續他們的非暴力遊行。
五月七日,因示威被捕入獄的大人與小孩已有兩三千人,當天監獄光是發放早餐,就花了四小時。
街頭照片陸續登上美國各大報,電視新聞也播放警察怎麼對付弱者的影像。《紐約時報》以「國家恥辱」來形容伯明罕警察的行動。伯明罕市府受到各方譴責的輿論,包括來自白宮的壓力。地方官員終於答應要見民權活動的領導者,五月十日,他們有了初步協議。市府答應廢除種除隔離政策,並答應釋放所有在遊行中被抓的人。
一兩個星期後,伯明罕官方的教育委員會仍不願示弱,宣稱那些參與「兒童聖戰」的小孩都將被學校休學或退學。為此,SCLC與民間組織立刻訴諸司法,五月二十二日,聯邦地區法院表示支持官方決定,但同一天,上訴法院則否決該案,並譴責教育委員會的行為。
事發當時,的確有些人質疑組織使用兒童的適當性,連SCLC組織成員Wyatt T. Walker黑人牧師一開始也反對,後來他轉成支持的說法「黑人孩子,在獄中五天,會比在隔離學校上五個月,獲得更好的教育」很具說服力,加上美國社會尚有自知之名,知道若想質疑孩子參與抗議的適當與否,得先面對公權使用不當暴力的事實譴責,因而使得那些微詞相對的晦暗。
金恩博士他自己,在「兒童聖戰」籌劃時已從監牢釋放出來,雖然他對兒童上街頭的點子有所猶豫也趨於沉默,只是低調同意讓孩子平和示威。後來,他對於該行動的成功仍表示驚訝讚許,他說:「我今天倍受啟發與感動,我這輩子從沒看過任何像這樣的場面。」
後來,伯明罕這場民權戰役的成功,提供強大的後續動力,讓金恩博士八月時能於華盛頓大遊行後,在林肯紀念堂前,對著數十萬支持者發表了他舉世轟動的「I Have a Dream」演說。該年,他獲選為時代年度風雲人物,隔年1964他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同時,美國也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為美國人權史立上一個漂亮的里程碑。
<五十年後….>
去年,是「兒童聖戰」五十週年,伯明罕的民權學院(Birmingham Civil Rights Institute)特地舉辦「兒童聖戰」展與三天的研討會,許多當年參與的孩子都受邀出席分享。他們回憶當時街頭盛況,口氣仍充滿許多驚奇,有些人說當時即使父母不要他們去,他們還是去了。而且一點都不後悔因參與被關進監牢幾天,因為,他們知道機會來了,他們可以做點什麼,為他們自己、別人與後代爭得自由與尊嚴。
《紐約客》雜誌,特別為此做專題報導。現任Aspen學院副主席的Eric L.Motley 博士說,當年是他祖父要他坐下來逐字朗讀金恩那封從獄中寫的<從伯明罕監獄寫的信>一文,他重述當時金恩如何在一般報紙的空白處寫這封長信,再藉由一名勇敢的黑人獄卒鋌而走險的私運出來給金恩的律師,而獲得報紙刊登。Motley參與了遊行,並說:「那件事成為我往後一生的羅盤,指引著我生命的方向。」
致力美國兒童權的兒童的辯護基金(Children’s Defense Fund)主席M. W. Edelman也說:「伯明罕兒童,面對殘忍的消防水柱與殘暴的警犬,毫無畏懼的勇氣與堅定的畫面登上美國各大頭條,翻轉了大眾,讓人民轉而支持這項為正義而戰的民權運動。」
當年15歲因此做五天牢的Gwen Gamble 回憶說:「要不是當年這些孩子上街要求改變,因抗議而入獄。我真心不相信今日我們得以享有這些,我也敢說不會有今日的歐巴馬。」
事實證明,當年,是數千名兒童與少年走上街頭,迫使當權者不得不正視黑人的公民權,最終放手獨占的白人特權。孩子們參與聖戰,是因為那些大人願意給他們機會理解真相,是因為孩子明白他們該為什麼發聲,他們清楚自己是為「和大人共同享有的未來」一起負責並爭取權益,而不是被大人所利用。
伯明罕現任的市長William A. Bell 正是一名非裔美人。
<還沒過完的2014年….>
當一個弱者(任何手無寸鐵的人民其實都是弱者,更何況是女子、孕婦或孩子)因不斷被當權忽略擺弄,做好某種打算站在街頭怒吼時,卻被裝備警察以水砲、盾牌、警棍與「立刻撤離這裡,不然就進堅牢」威脅恐嚇時,弱者便有了機會思考,當下他會自問究竟要就此罷手換取「他明天個人的自由」?還是要為了「他與後代子孫長遠的集體自由」堅守街頭?
1963年五月的伯明罕與2014年四月的台北,相隔51年,兩者的共同點是:
真正讓孩子陷入險境、對孩子以暴力恐嚇相向的,是權力的一方,而不是抗議的一方。
外表柔弱的人民,可能因全身溼透的衣物或目睹人民保姆的恐怖手法而寒顫,但他們面對心中這份抉擇時,醜陋的公權力只會強化他們對抗不義的決心。即使是一名孩子,也會因此成為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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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Joan Baez唱的We Shall Overcome
1963 當年Baez也有在華盛頓大遊行中演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kNsEH1GD7Q&list=RDkVCqPAzI-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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